标题 |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5) |
内容 |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要件 1、宣告失踪的要件: 宣告失踪,是指公民因一定事由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下落不明; (2)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 (3)下落不明满二年; (4)由人民法院宣告。 2、宣告死亡的要件: 对已经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并且达到一定期限的公民,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宣告人下落不明; (2)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持续时间达到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3)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4)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 (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的主要意义在于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和依法处理。 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并且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自死亡宣告之日解除婚姻关系; (2)被宣告死亡的人的继承人,开始继承其遗产; (3)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撤销后: 配偶:未再婚的自撤销宣告之日起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已经再婚原婚姻关系仍然解除,不得自行恢复; 财产:已经被他人取得的,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人依法取得的,可以不返还原物,但应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依法继承的应当返还原物,或给予必要补偿; 子女:已经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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