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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成考民法学第六章复习指导(1)
内容
    第六章:民事法律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又称为民事权利的标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1、有意性:指能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2、客观性: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3、法定性:指由法律所规定。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产。指物以外的财产。
    3、行为。指人的工作和服务。
    4、知识产品。
    5、人身利益。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6、其他。指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财富。
    第二节: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其法律特征有:
    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二、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2、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3、主物与从物。
    4、原物与孳息。
    5、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7、特定物与种类物。
    8、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三、物在民法上的意义:
    1、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通的客体。
    2、物可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3、物会影响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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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8 21:5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