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 |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1、主体合格;
 2、内容不违法;
 3、意思表示真实。
 (五)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概念与条件的种类;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概念与期限的种类。
 (六)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沉默形式。
 (七)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点;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虚构的民事行为与恶意通谋的民事行为;
 4、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5、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6、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
 8、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
 9、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见"合同的效力")。
 (八)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点;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其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见"合同的效力");
 3、无权处分行为(见"合同的效力");
 4、无权代理(见"无权代理")。
 (九)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3、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见"合同的效力");
 5、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见"合同的效力")。
 (十)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