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高职自主招生章程 | |||||||||||||||||||||||||||||||||||||||||||||||||||||||||||||||||||||||||||||||||||||||||||||||||||||||||||||||||||||||||||||||||||||||||||||||||||||||||||||||||||||||||||||||||||||||||||||||||||||||||||
内容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7﹞2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院校名称: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13713 第五条学校地址: 校本部: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金二路;邮政编码:519090 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隶属单位:珠海市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自主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领导、监督自主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自主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自主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及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监督与申诉办公室,对自主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自主招生录取期间负责对招生工作监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 第十四条普通高中考生报考条件: 1.符合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资格的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 2.普通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学科成绩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有2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报考现代学徒制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学科成绩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有1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注:文科类、艺术类文科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指定为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理科类、艺术类理科考生、体育类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指定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 第十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考生报考条件: 1.符合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资格的应、往届中职(含中专、职中、技校)毕业生。 2.中职阶段所学专业与我校招生专业直接相关,并取得与招生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原则上为国家职业资格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等级证书,或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考(或授权)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等级证书,或省教育考试院主考的专业技能课程B级以上(含B级)证书。 招生专业对应中职毕业生专业及技能证书要求如下:
第五章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六条招收普通高中应、往届毕业生185人(含实施“网测”考试形式30人),招收应、往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105人,招收现代学徒制考生60人。招生计划见下表:
第十七条通过“自主招生”录取的高职院校学生,不得转学,不得转专业。 第六章考试形式及考试时间 第十八条根据不同报考对象,学校实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普通高中毕业生实行“文化素质考试+职业适应性测试”的考试形式。会展策划与管理、船舶机械工程技术、数控技术、产品艺术设计、空中乘务、商务日语、工商企业管理、机电一体化技术、酒店管理共9个专业由我校自主命题和组织实施,文化素质考试和职业适应性测试的权重比例为2:1,满分值为300分,其中文化素质考试满分值为20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满分值为100分。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文化素质考试(考试满分值为200分)由我校自主命题,职业适应性测试实行网上测试,测试成绩分“合格”和“不合格”,测试合格作为该专业录取必要条件,网上测试成绩不计入总分。拟报考我校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名我校自主招生,报名资格审核通过考生在2017年2月28日-3月2日凭高考报名号登录广东教育考试服务网预约网测考点和测试试点。网测时间安排在3月4日下午-5日(具体时间见准考证)。 中职毕业生实行“文化基础考试(含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职业技能考核”的考试形式,文化基础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职业技能考核的权重比例为4:3:3。中职考生入学测试总分满分值为500分,其中文化基础考试满分值为200分,专业综合理论考试满分值为150分,职业技能考核满分值为150分。 第十九条我校自行组织的文化素质考试和文化基础考试统一在3月4日上午进行,考生来学校参加考试。普通高中考生综合文化考试以综合能力测试为主,考试内容包括语言应用能力、逻辑推理能力、信息采集和应用能力、综合解决问题能力、职业道德基本要求、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基本知识、人际交往基本常识等。中职考生综合文化考试的考试内容涵盖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基本知识、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人际交往基本常识、汉语言写作基本能力、专业综合理论等技能型人才必备的实用性知识要求。文化素质考试和文化基础考试采用笔试的方式,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采用面试或实操方式。 第二十条3月5日前,我校组织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考核。参加笔试的所有考生都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考核。 第七章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的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录取办法:按不低于测试总分的50%划定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在分数线上按考生所报考专业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满计划为止,其中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普通高中生)低于60分或职业技能考核(中职生)成绩低于90分者、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被录取。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或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拟录取的考生名单,并在我校自主招生网站公示,公示期3天。 第二十三条拟录取公示过程中若有学生自愿放弃录取则不根据专业名次顺延录取;考生只能录取到报到的专业,某专业生源不足时不进行调剂。 第二十四条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确认为正式录取。学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与普通高考录取考生通知书一并发放),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五条学校录取程序透明、公开,录取工作在学校纪检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获得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等奖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毕业两年内报考我校与获奖项目相应或相近专业,经省教育厅核实资格、我校考核公示后,可免试录取;获省赛二、三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报考我校与获奖项目相应或相近专业,经省教育厅核实资格,可免考“技能证书”,但仍需参加文化基础知识考试和学校规定的测试,按正常的录取程序进行录取。 第二十七条报考我校自主招生并被录取的考生,可同时参加高考,参加本科院校录取,但不能参加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也不得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填报本科院校志愿并被本科院校录取的考生,取消我校自主招生录取资格,不得转回我校,也不得参加其他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报考我校自主招生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 第八章现代学徒制 第二十八条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概述 现代学徒制是职业教育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选择,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有效途径,是校企联合办学的一种形式。实施现代学徒制能促进校企的融合,实现校企一体化育人,为学校提升专业服务地方产业发展能力和提高职业院校的生源质量及人才培养质量的能力开辟了新路径;推动高职院校的内涵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为企业缓解转型升级中技术技能人才匮乏的难题提供了新方法,特别是为企业解决岗位技术技能人才选、育、用、留问题找到了新出路;为学徒构建了一个开放性、个性化在岗学习与提升的平台,实现学历、能力与职位的多项提升,为个人的发展拓展更大的空间和赢得更多的机遇。 现代学徒制的核心是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具有校企联合双元育人、交互训教、在岗培养、学徒双重身份、工学交替、岗位成才的特点。 第二十九条我校2017年机电一体化、酒店管理专业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招生,实行招工招生同步的方式,招收普通高中/中职应往届毕业生。 第三十条现代学徒制实行校企合作自主招生、实施交互联合培养。 1.学校与合作企业联合招生,共同制定招生招工方案,并共同完成招生的命题、考试和录取工作。 2.校企双方根据专业特点和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共同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开发课程和教材,采用学校教师和企业师傅双导师教学,实行学徒工学交替的学习模式,培养适合企业需要和能实现个人发展的高质量技术技能型人才。 3.校企双方共同制订考核标准,采取“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对学徒进行共同管理和评价。学徒在岗带薪学习,经校企双方共同考核合格后,获全日制文凭。 第三十一条现代学徒制招生参照普通高中和中职毕业生的考核办法、录取原则,由我校和合作企业共同命题、共同考核。报考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的考生除应符合招收基本报考条件外,必须与培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签订并明确双方权责义务。年满18周岁的考生可在征询家长意见后个人签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考生应由本人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共同签订。 2.报考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的考生与合作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即具备双重身份,既是学校的学生又是企业的员工。考生与合作企业双方须在录取前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省招办录取审核通过后、考生注册入学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应涵盖整个高职录取就读阶段。 3.报考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的考生经我校录取后,工作岗位按学校与企业共同设置的岗位进行培养,其工作待遇严格按照学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执行。 第九章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三十二条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我校自主招生工作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在市教育局协助下进行。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做好报名、报名审核、考试、成绩评定及上报和录取等工作。中学负责报考考生的组织及高考补报名考生的资格审查、网上确认高考报名信息等。 第三十三条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确保组考工作安全有序 我校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2017年自主招生工作。我校根据招收对象、特点和要求,明确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落实工作任务,理顺工作流程,有条不紊地实施好组考工作。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命题、考试安全保密、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按计划、高质量完成自主招生试点工作。加强考务工作过程管理和监控,严格考务实施,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技能考试和面试考核环节,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强宣传发动,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自主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文化素质考试(或文化基础考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或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拟录取名单、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自主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在市教育局的协助下,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做好自主招生的宣传发动工作。在我校网站上及时公布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报考资格、成绩发布等,为考生传递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为我校主招生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三十五条2017年自主招生工作时间安排表。
第十章体检要求 第三十六条参加学校自主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在2月底前参加广东省普通高考体检,学校公布各专业拟录取名单后,拟录取的考生在3月20日前向学校提交考生本人的《2017年广东省普通高考考生体格检查卡》。 第三十七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八条经我校自主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章奖贷助学金设置 第四十条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同时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生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学校奖学金分一般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奖学金奖励标准按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执行,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生。 第四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奖励办法及金额依据上级相关文件及学校相关办法管理。 第十三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四十二条招生咨询部门为招生办 咨询电话:0756-7253066 传真:0756-7253616 电子邮箱:zhcptzsb@163.com 第四十三条招生工作监督与接受申诉的部门为纪检监察审计处 监督电话:0756-7253315 传真:0756-7253997 电子邮箱:zhcpt315@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zhcpt.edu.cn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适用于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自主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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