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 | 留置权
 1、留置权的概念
 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经的特征
 (1)留置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抵押权、质押权依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2)留置权的客体一般为动产,且为债权的标的;
 (3)留置权的成立和存续以占有留置物为要件;
 (4)留置权的实现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5)留置权可以因为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6)留置权没有追及效力,一旦失去留置物的占有,就不能行使留置权;
 (7)作为担保关系,一般仅适用于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而成立的债权。
 例如:服装加工
 3、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① 债权人须基于合同占有留置物;
 ② 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③ 须债务已届履行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4、留置权的效力
 ① 限制所有权的效力;
 ② 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③ 优先受偿效力;
 ④ 从属于债权的效力。
 5、留置权关系的内容
 ① 留置权人的权利
 标的物占有权;
 标的物孳息收取权;
 保管费用请求权。
 ② 留置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催告义务;
 在留置权消灭后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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