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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 1、留置权的概念 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经的特征 (1)留置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抵押权、质押权依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2)留置权的客体一般为动产,且为债权的标的; (3)留置权的成立和存续以占有留置物为要件; (4)留置权的实现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5)留置权可以因为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6)留置权没有追及效力,一旦失去留置物的占有,就不能行使留置权; (7)作为担保关系,一般仅适用于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而成立的债权。 例如:服装加工 3、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① 债权人须基于合同占有留置物; ② 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③ 须债务已届履行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4、留置权的效力 ① 限制所有权的效力; ② 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③ 优先受偿效力; ④ 从属于债权的效力。 5、留置权关系的内容 ① 留置权人的权利 标的物占有权; 标的物孳息收取权; 保管费用请求权。 ② 留置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催告义务; 在留置权消灭后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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