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总论(6) |
内容 |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1、主体合格; 2、内容不违法; 3、意思表示真实。 (五)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概念与条件的种类;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概念与期限的种类。 (六)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沉默形式。 (七)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点;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虚构的民事行为与恶意通谋的民事行为; 4、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5、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6、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 8、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 9、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见"合同的效力")。 (八)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点;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其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见"合同的效力"); 3、无权处分行为(见"合同的效力"); 4、无权代理(见"无权代理")。 (九)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3、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见"合同的效力"); 5、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见"合同的效力")。 (十)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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