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第四章第八节:期限 |
| 内容 | 一、期限的含义和效力 期限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时间。 期限的效力包括:①决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即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由期限决定;②决定民事权利的取得、丧失及变更,即民事权利的取得、丧失或变更由期限决定;③决定民事义务的存在与否,即民事义务的承担由期限决定。 二、期限的性质、类型及计算方法 期限在性质上属于事件而不属于行为,这一事件属于法律事实范畴。 依民事主体对期限有无选择权,期限的类型分为:①约定期限;②法定期限;③指定期限。 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我国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①期限的起点。按小时计算的,期限从“规定时开始计算”;按日、月或年计算的,期限从“下一天开始计算,开始的当天不算入”,即次日为期限的起点。②期限的终点。“期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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