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7年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北京市自主招生章程 | |||||||||||||||||||||||||||||||||||||||||||||||||||||
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化招生录取制度改革,拓宽优秀人才的选拔渠道,促进学生素质教育的全面提高,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2017年自主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高职(专科)自主招生工作。 第二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第五条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办学类型: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学校国标代码:14139 第九条办学地点:北京市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 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路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成立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担任组长,主管招生院长和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下设招生录取组、命题考务组、安全保卫组、纪检监察组、后勤保障组、财务组。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纪委负责对自主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纪检部门全程监督与指导自主招生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自主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实施“阳光工程”。 第四章 招生对象、专业、计划及考试办法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并取得报名号的考生。 第十三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备注:根据考生报考人数,会适当调整专业计划数,尽量满足考生一志愿。 第十四条考试科目及办法 考试工作在北京市教委和北京教育考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考核内容分文化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测试。 1、文化水平考试科目包含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时间为:150分钟;卷面分值满分300分。 2、综合素质测试(面试)。主要测试考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应变能力、形象气质、礼貌修养、与专业相关人文知识和才艺展示。面试细则由相关专业所在系根据专业特点制定。计分办法:满分300分。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录取原则。以“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为录取原则,按照考生各项科目成绩及综合能力测试成绩的总分值,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招生计划,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分别按专业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学院根据录取原则确定预录取名单,报学院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在我院网站公示,上报市教委和北京教育考试院审批、备案。 根据教育部、各省教育厅、各省招生办有关文件精神,已被我院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17年高招考试,也不能被其它高校录取;考生录取后不能转入其他学校;未被我院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各省2017年高考。 第十六条录取工作在北京教育考试院领导下,由学院组织录取。考生被我院录取后,享受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相同待遇。 第十七条录取中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 第十八条 免笔试面试政策 ① 获得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以及政府奖学金的考生可凭证书免试进入学院任一自主招生专业学习。 ② 中职毕业生获得与报考专业相关技能竞赛市级以上三等及以上奖项者,可凭获奖证书免试进入学院自主招生相关专业学习。 ③ 中职毕业生获得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以上资格者,可凭证书免试进入学院自主招生相关专业学习。 注意:申请免试的考生报考时需参照北京市体检报考标准及各专业报考要求。 第十九条免笔试政策(对界定笔试成绩有异议的考生,可以申请参加考试,以最终笔试为准): ① 获得区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的考生可凭证书免笔试直接进入面试阶段。笔试成绩按满分的85%(300*85%)计。 ② 普通高中毕业生语文、数学、英语三科中的任意两科会考成绩均在B级以上者,可免笔试,直接进入面试阶段。笔试成绩按满分的85%(300*85%)计。 第六章 收费标准、奖学金及困难资助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学费6000元/年;住宿费900元/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学院设有完善的“国家—学院—社会”立体化的三级奖助学金帮扶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助学金等20多项奖学金、助学金项目,最高单项奖励金额达8000元/年,一学年可累计获得最高奖助额21000元。奖助学金可覆盖全院50%的优秀学生和100%的困难学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经省招生办审核批准后,通过学院网站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52649731、52649732、61591719、61595417 咨询地址:北京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 邮 编:101601 网 站:http://www.bcsa.edu.cn 招办邮箱:1835884542@qq.com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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