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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上是这样的:基层工作经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0年3月,计算基数为“月”(典型例子:2009年4月30日参加工作至2010年3月1日解聘的人员,算工作了12个月,视为有1年工作经历;而2009年4月30日参加工作至2010年2月28日解聘的人员,仅算工作了11个月,不视为有1年工作经历)。 我想请问老师,月份的计算是算月头还是月尾啊?我的工作时间是2008年7月16日——2009年3月1日,这个算几个月?然后我又从2009年3月4日——2010年3月1日签了一次合同,一次算几个月,第二次又算几个月?两次累加够两年工作经验了吗?第急盼回复,谢谢老师 回复:一个月只要有一天就视为有一个月的工作经历,你的第一次有9个月,第二次有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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