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绵阳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考生体检结果和体检复查有关事项公告 | ||||||||||||||||||||||||||||||||||||||||||||||||||||||||||||||||||||||||||||||||||||||||||||||||||||||||||||||||||||||||||||||||||||||||||||||||||||||||||||||||||||||||||
内容 | 中共绵阳市委政法委员会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绵 阳 市 公 务 员 局 绵 阳 市 公 安 局 关于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 绵阳考生体检结果和体检复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1年第24号) 根据中共绵阳市委政法委、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绵阳市公务员局和绵阳市公安局《关于公布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绵阳考生体检工作的公告》(2011年第23号)的规定,共有30名考生参加了我市2011年12月22日进行的体检,现将体检结果和体检复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合格22人,不合格8人(见附件1、2)。 二、考生的不合格体检项目属于《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项目的不再复检;考生的不合格体检项目属于《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项目的,招考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可以提出复检要求。要求复检的单位或考生,应在本公告发布7日内(含公告发布之日),将复检申请送交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考录培训科(绵阳市涪城区南河路26号,电话:2267794)。复检只安排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考录资格。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缺额,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可在进入面试且体能测试合格的人员中,根据考生的考试总成绩按公告规定依次递补一次。 三、请按以下要求参加复检。 1、复检时间:2012年1月5日; 2、参加复检考生集中的地点:2012年1月5日早上8:30在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院内(绵阳市涪城区南河路26号)集中,统一乘车前往体检医院; 3、复检执行的标准、须携带的手续等,仍按市委政法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和市公安局《关于公布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绵阳考生体检工作的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办理。未按时参加复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录用资格。 4、复检考生的费用自理。 附:1、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绵阳考生体检合格人员名单 2、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绵阳考生体检不合格人员名单 中共绵阳市委政法委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绵阳市公务员局 绵阳市公安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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