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指标 |
评价要素 |
赋分标准 |
分值 |
备注 |
任职经历 |
任职情况 |
现任正科级领导职务报考的得10分,非领导职务的得8分;现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报考的得6分,非领导职务的得4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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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表现 |
工作能力 |
学习研究、总揽全局、组织协调、创新、决策等能力和水平,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分别赋8—10分、6—8分、4—6分、1—4分。 |
10 |
由区教育局党委和学校党组织分别作出评价赋分,按7:3的比例计算成绩。 |
工作成绩 |
对待工作一贯态度和取得的成绩。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分别赋8—10分、6—8分、4—6分、1—4分。 |
10 |
奖励情况 |
个人受表彰情况 |
近三年获区委、区政府表彰的,每项得3分;获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项得4分;获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项得5分;获中共中央、国务院表彰的,每项得7分。 |
10 |
1、个人因同一原因获得不同层次表彰的,只取最高层次赋分一次;2、单位所获表彰奖励只取最高一项赋分一次,只为分管或负责该项工作的加分;3、个人和单位受表彰情况赋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单位受表彰情况 |
近三年获区委、区政府表彰的得1分;获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得2分;获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得3分;获中共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得4分。 |
年度考核 |
考核等次情况 |
近三年考核每一次优秀得5分,每一次称职(合格)得3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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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教育 |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
取得国家承认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得5分,仅学历的得4分。 |
10 |
学历教育以最高层次赋分一次,不累计。 |
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
取得国家承认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的得7分,仅学位或学历的得6分。 |
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
取得国家承认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的得10分,仅学位的得8分。 |
专业经历 |
相关工作经历 |
从事教学、管理工作满三年得7分,每超过一年加2分,最高不超过15分。 |
35 |
相关专业领域表彰只取最高一项赋分一次,与个人受表彰情况不重复计分。 |
相关专业领域受表彰情况 |
近三年在与教育相关的专业领域获市教育局表彰的,每项得1分;获省教育厅表彰的,每项得2分;获国家教育部表彰的,每项得4分。 |
专业技术职称 |
具有中级职称得5分,具有高级职称得10分。 |
专业课题项目 |
负责或参与教育专业相近的课题项目,市级每项得2分,省级每项得4分,国家级每项得6分,参与者得分减半,最高不超过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