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指标 |
评价要素 |
赋分标准 |
分值 |
备注 |
工作经历 |
基层经历 |
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不得分;在基层工作不满两年的得2分,满两年的得4分,每超过一年加0.5分,最高不超过7分。 |
7 |
基层工作经历指具有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的经历。组织部门选派到村任职,挂职任"周末书记"、"第一书记"的,属于基层工作经历。 |
挂职经历 |
县委组织部选派到即墨、胶州挂职的干部得4分;选派到省市直部门帮助工作的干部得4分;选派到外地招商的干部得4分。 |
8 |
挂职干部、帮助工作干部、招商干部可累计分。最高不超过8分。 |
任职经历 |
现任中层干部的得3分,任职满两年得5分。 |
5 |
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任职文件为准。 |
工作表现 |
工作能力 |
在工作中表现出的抢抓机遇、破解难题、统筹兼顾、推动落实等能力和水平。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分别赋15分、12分、9分。 |
15 |
由各单位党委(党组)根据表现情况,集体研究作出评价赋分。 |
工作成绩 |
承担工作完成情况,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分别赋15分、12分、9分。 |
15 |
奖励情况 |
个人受表彰情况 |
个人受表彰情况:近三年获县委、县政府表彰的,每项得6分;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项得8分;获省委、省政府及以上表彰的,每项得11分。 |
11 |
个人因同一原因获得不同层次表彰的,只按最高层次赋分一次。最高不超过11分。 |
年度考核 |
年度考核等次 |
年度考核:近三年年度考核每一次称职(合格)得5分,每一次优秀得8分。 |
24 |
在试用期内,年度考核没确定等次的公务员,计5分。 |
学历教育 |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
取得国家承认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得11分,仅学历的得9分;获得双学位的得13分。 |
15 |
学历教育以最高层次赋分一次,不累计。 |
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
取得国家承认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的得15分,仅学位或学历的得1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