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数组成 |
名 称 |
记分标准 |
备 注 |
一、职务分 |
相当副团职以上(技9级以上) |
技9级11, 技8级13,技7级16 |
计分截止时间按照转业干部档案接收审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
正营职(含文职科级、技10级) |
8 |
副营职(含文职副科级、技11级) |
6 |
正连职(含文职二级科员、技12级) |
3 |
副连职(含文职一级科员、技13级) |
1 |
排职(含文职办事员和技14级) |
0 |
二、附加分 |
二等功 |
计8分 |
战时三等功按平时二等功记分;因同一原因多次立功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集体立功的不计分 |
三等功 |
首次计2分,此后每次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 |
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
计5分,以后每满一年加0.5分。不满10年的有一年加0.5分 |
既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又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不在同一时间段的,可混合累计计分 |
受处分的 |
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处分的,分别减2分、4分;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记过的,分别减2分、4分、6分 |
受党内撤销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和记大过、降职(级)或降衔(级)、撤职处分的,不参加考核积分;因同一原因分别受到党纪和军纪处分的,以党纪处分减分;减分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上一处分档次分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