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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高职招考职业技能测试考生须知
内容
    2017年福建省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
    医药卫生类职业技能测试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考点考生须知
    一、职业技能测试时间安排表
    
2017年 4月17-18日 检录时间 考试时间
上午07:40 上午08:30-11:30
下午12:40 下午13:30-17:00

    二、职业技能测试考场安排表
    主考室:教学楼209
    检录室:教学楼111
    候考室:教学楼211、212、311、312、314、315
    考室:
    
考室名称 第1考室 第2考室 第3考室 第4考室 第5考室 第6考室 第7考室 第8考室
对应教室 教201 教202 教203 教 204 教 205 教206 教207 教208
考室名称 第9考室 第10考室 第11考室 第12考室 第13考室 第14考室 第15考室 第16考室
对应教室 教301 教302 教303 教 304 教 305 教306 教307 教308

    三、职业技能测试流程
    考试前,请考生认真阅读以下考生须知事项:
    l.考生必须根据考点安排准时参加职业技能测试考试,并在考试开始前50分钟(上午7:40,下午12:40)进入检录室。
    2.考生进入检录室时严禁携带违禁物品。除须带签字笔、准考证、身份证(两种证件任何一种未携带者,不得参加考试)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候考区。
    3.考生在检录室抽签、保存签条、牢记候考室以及测试号。若抽到签条是“候考室211,测试号为0012”,则您的候考室在教学楼211,测试号则为0012。
    4.考生抽签后按抽取的测试号到候考室候考。考生进入候考室时,将准考证、身份证交考点工作人员核验,同时核对考生信息并签字。
    5.考试开始后,考生按测试号由引导员分批引导进入考室,并在考室前穿好由考点提供的白大褂。未考的考生继续在候考室等待。
    6.考生进入考场后,将考生考试测试号交考场内计分工作人员,不允许考生向考场内考官及工作人员透露本人姓名等身份信息。在考官宣布考试开始后,考生开始操作。
    7.考生测试项目为单人徒手心肺复苏术(时间为6分钟之内)。操作时间到,考生须立即结束操作,并退出考室。如考生提前报告操作结束,也不能以各种理由重新操作。
    8.考生在引导员引导下离开考场,不得与未考考生接触。
    四、职业技能测试考场纪律
    l.考生必须自觉服从考点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破坏考点、考场的考试设备。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取消考试成绩和录取资格并报福建省教育厅,记入高考诚信档案。
    2.考生必须根据安排按时参加考试。在开始考试后15分钟,考生不得检录。
    3.考生进入考场时,除签字笔、身份证、准考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手表、手机、可储存信息的电子设备、照相工具以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测试开始后,发现携带测试违禁物品者将作违纪处理。
    4.技能测试期间考生不得向考官及工作人员询问技术问题,不得在考试用具上做任何记号。不允许考生向考场内考官及工作人员透露本人姓名等身份信息。
    5.因考试用具故障不能进行操作时,考生应及时向考官提出,经考官确认后方可暂停操作。
    6.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吸烟,不喧哗。
    7.考生在考试时间终止后应立即停止操作。
    8.除佩戴标志的考官、巡视员外,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9.已完成操作考试的考试离就开场后不得再进考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五、职业技能测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在考试过程中向考场内考官、工作人员咨询技术问题的;
    2.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操作的;
    3.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4.未经考务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提前离开考场的。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技能测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技能测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参加技能测试;
    2.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或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3.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技能测试;
    4.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技能测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5.考试期间在考试用具上做记号;
    6.抢夺、销毁本人或他人成绩。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2.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有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4.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第一大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生的技能测试成绩;考生有第二、三大条所列的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生技能测试成绩,并报教育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进一步处分;考生有第四条所列的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技能测试,其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考生着装要求:考生考试时,要求着装整洁,不得着奇装异服及拖鞋入场。考点统一提供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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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8:3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