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报考德州公务员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职位要求的“从事法律工作”如何认定 | 
| 内容 | 问:报考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职位要求的“从事法律工作”如何认定? 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对《法官法》、《检察官法》中“从事法律工作”的解释,“从事法律工作”主要包括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 “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中“2年”和“1年”的计算方法是,截止到2014年5月29日,报考人员从事法律工作的时间足年足月累计为2年或1年。 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法律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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