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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眉山市法院检察院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事项公告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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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眉山市委组织部/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2015年眉山市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2015年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公告》规定,现将体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时间及报到地点
    体检时间为2014年12月24日(星期三)。体检考生于当日上午7:40前,持本人准考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楼大厅集合,统一前往医院,联系电话:38166368(法院)、38169860(检察院)。
    二、体检对象
    根据录用职位及名额,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排名等额确定体检人员。(详见附件2)
    三、体检标准
    体检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公告发布后至本次公招体检实施时,如国家出台体检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招考单位或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复检。
    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四、其它事项
    (一)参加体检的人员,需携带本人署名的两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体检费由医院收取。
    (二)凡未按时报到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责任由考生自负。
    特此公告。
    附件:
    1.体检须知
    2. 2015年眉山市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人员名单详情请参考:http://www.mspta.gov.cn/NewsDetail.aspx?ID=2268
    

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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