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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伊犁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的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伊犁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975
    第五条 办学层次:普通高职(专科)
    第六条 学校地址:新疆伊宁市胜利路179号
    第七条 基本情况:伊犁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高职)资格的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伊犁州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有关招生工作。
    第十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纪检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社会行风监督员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充分发挥他们在监督方面的作用。在录取期间成立录检组、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二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1.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情况,择优录取。
    2.按总分由高到低的原则录取平行志愿考生,额满为止。接受服从院校调剂的考生。
    3.专业分配原则:各专业首先按总分由高到低录取平行志愿考生,额满为止。若仍不满额,从未确定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考生中按总分由高到低将其调剂到未满额专业中,额满为止。在高考总成绩相同情况下,理科考生优先录取数学、理综分数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文综、数学分数高的考生;三校生汉语言及民考汉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数学、英语分数高的考生,三校生民语言考生优先录取汉语、语文、数学分数高的考生。
    4.对于服从院校调剂投档的外省考生,原则上参照考生填报其它院校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安排专业。
    5.对服从院校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作退档处理。
    6.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对于不能完成计划的专业经有关省(自治区)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向同层次生源较好的省(自治区)调整招生计划。
    7、单独招生、直升专的录取分别按照伊犁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直升专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8、我院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四条 民语言数学成绩必须达到具体专业培养需要条件:理科15分、文科10分。
    第十五条 历届生的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我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报到后,我院依据《伊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组织学生进行体检复查及资格审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我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后必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杂费。根据新价非字(2000)28号文、新价非字(2000)29号文规定,伊犁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各类新生学费收费标准如下(元/生•年):高职各专业:学费 3300元/年。
    第五章 毕业生学历、就业及升学
    第二十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我院毕业要求的,我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参加相关考试可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及英语、计算机相关等级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毕业后由我院负责推荐工作,并由自治区人社厅发放报到证;毕业生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
    第二十二条 我院专科生毕业时,可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要求,参加本科院校组织的直升本考试进入本科院校学习,学制二年,毕业时,成绩合格,可获取本科院校本科毕业证及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招生专业
    第二十三条 招生专业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专业及计划数。
    第七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
    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1.高校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2.高校国家助学金:贫困生资助每年享受2000元-4000元不等的助学金。
    3.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贫困生资助每年享受1000元-5000元不等的助学金。
    4.学院奖学金:学院每年投入专项资金用于对学生的奖励,其中:一等奖学金:1000元/年;二等奖学金:800元/年;三等奖学金:500元/年。
    5.特困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勤奋学习、品德优良的学生实行特困补助政策,并为特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工作岗位。
    6.应届毕业生到边远地区基层工作服务三年以上,实施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禁止任何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介入伊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不收取赞助等任何不合理费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及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录取结果公布:我院通过校园网(http://www.ylzyjs.cn)及时公布录取信息,考生也可通过我院咨询电话查询录取结果,还可通过各省、区、市招办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查询。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最终录取结果填写录取通知书连同报到须知,以邮政局特快专递形式寄送给考生
    第二十八条 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胜利路179号
    联系电话:0999-8056441 0999-8055925
    纪检监察:0999-8055091
    传 真:0999-8055925
    学院网址:http://www.ylzyjs.cn
    电子信箱: ylzyjsxyzsb17@163.com
    邮政编码:835000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由伊犁职业技术学院授权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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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12:3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