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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国标代码:13956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五条 院校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五路185号(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六条 招生层次和学制:普通高职,三年
    第七条 学院概况: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坐落在天山北麓的“戈壁明珠”石河子市,是一所以工科为主的多层次、多形式的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2011年6月20日经教育部、财政部批准成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占地面积720亩。专任教师295 人,高级职称教师66人,讲师150人,“双师型”素质教师207人,博士、硕士76人。
    学院积极推行“两轮复合式”、“三轮工学交替”、“现代学徒制”等人才培养模式;采用“订单式”教育,为学生提供实习岗、就业岗;先后与70多家国内知名企业签订了合作协议,实现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双赢目标;与区内外200多家企业签订了用工协议,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6%以上,在自治区名列前茅;毕业生“双证率”达100%,用人单位满意率达95%。
    学院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为目标,努力将学院办成兵团一流、国内领先的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院领导任组长,下设招生工作领导办公室。
    主要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以及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院《招生章程》;
    (四)组织实施开展学院招生宣传工作;
    (五)接待处理招生工作的来信、来访;
    (六)具体组织新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学院录取工作的有关问题;
    (七)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八)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九)具体处理招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章 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九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条 按志愿优先录取,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数没有完成招生计划,将按缺额的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他志愿考生。
    第十一条 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语种要求:报考学院各专业的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三条 男女生比例: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根据《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学生进行体检复查及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四章 新生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学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各专业收费均在2900元/年~3300元/年。
    2017年学院各招生专业收费标准
    生化与药品类专业3300元/年;资源开发与测绘类专业3300元/年;材料与能源类专业3300元/年;土建类专业3300元/年;水利类专业3300元/年;制造类专业3300元/年;电子信息类专业3300元/年;轻纺食品类专业3300元/年;交通运输类专业3300元/年;财经类专业3000元/年;旅游类专业2900元/年。
    第十七条 住宿费每人600元/年。
    第五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十八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新东方助学金。为激励学生努力学习,除上述奖助学金外,学院每年还专门拿出100万元对品学兼优、创新创业及家庭困难的学生进行奖励和资助。同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生源地贷款、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章 毕业生学历及就业
    第十九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学院负责推荐工作,并由自治区人事厅签发就业报到证。学生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公布:考生还可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进行查询。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993-2059596 2059569 传真:0993-2059596
    网 址:http://www.shzv.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www.shzv.edu.cn/zs
    电子邮件:xjszyzb@sina.com
    联系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五路185号(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邮政编码:832000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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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7 20:2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