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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巴中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考察试行办法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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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中市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考察试行办法
    巴市组通〔2012〕18号
    为切实做好全市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公务员)的考察工作,确保新录用公务员具备良好品行和履职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省上相关规定,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考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公局发〔2011〕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考察工作的基本要求
    考察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
    二、考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一)市成立考察工作指导小组,组织协调全市各级机关和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考察工作。指导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纪委(监察局)的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
    (二)市级机关和单位的考察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机关直接组织实施或委托用人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三)各县(市)区的考察工作,由县(区)公务员主管机关直接进行或组织用人部门(单位)实施。
    三、考察对象的确定
    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依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拟录名额1:1的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当次考录公告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考察后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或在集中上报市公务员主管机关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前书面提出放弃录用资格的,经批准可在相应职位按规定予以递补。
    自愿放弃考察者,须在公布考察名单之日起5日内,向考察或委托考察部门(单位)提交书面报告。
    三、考察内容和标准
    (一)考察内容
    对所有考察对象,均应考察以下情况:
    1.政治思想:主要指政治立场、政策理论水平等;
    2.道德品质:主要指品德修养、生活作风等;
    3.能力素质:主要指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口头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方面能力等;
    5.遵纪守法:主要指遵守党纪和法律法规等;
    6.报考资格:主要指报考职位所需的年龄、户籍、学历、专业及公告规定的其他报考资格条件;
    7.任职回避:主要指有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任职回避情形;
    8.其他需要纳入的考察内容。
    考察对象属应届毕业生的,还应考察在校学习的情况和成绩以及遵守校纪校规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对象属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还应考察工作态度和务实、敬业精神,完成本职工作情况及取得的工作成绩等情况;在职人员需要考察其廉洁自律情况。
    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察对象,应了解其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情况。
    (二)考察标准
    考察中发现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将其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处于禁考期的;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以及其他不符合报考职位规定资格条件的。
    2.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罢工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3.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影响公务员形象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或近两年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后不满五年的;近两年内,在事业单位工作年度考核中有一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而被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未满一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以致招录机关无法了解真实情况的。
    4.有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察对象,除上述标准外,在考察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录用。
    1.曾有严重违反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2.曾组织、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3.受党、团内警告未满一年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4.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被单位辞退或者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或因主观原因违反规章制度在高校、工作单位受过警告以上处分的;
    5.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曾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6.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7.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为国(境)外人员在考察期满后30天内政治背景仍无法查清的;
    8.有其他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的。
    (三)考察结论
    考察结论为合格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其结论应在考察期内作出。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考察期结束后30天内,上述审计、审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考察结束后,对考察对象有反映或举报的,考察单位要进行认真核实。必要时,市或有关县(区)公务员主管机关可会同考察单位调查核实,由考察单位重新作出考察结论。
    四、考察方法和程序
    (一)考察方法
    考察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查阅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以及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学校、社区(村)党组织和人事保卫部门及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情况介绍等形式进行。其中,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向考察对象的配偶、直系亲属所在工作单位、社区(村)党组织和人事保卫部门及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了解情况。对报考乡镇公务员的优秀村(社区)干部考察对象,必要时还可采取民主测评、民意测验、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二)考察程序
    1.成立考察小组。由考察单位抽调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工作细致、有一定考察工作经验的同志组成考察小组。考察小组至少由2人组成。
    2.个人填报表格。由考察对象本人填报本办法统一制式的《巴中市公务员(人民警察)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录用考察表》相关内容后呈送。内容填报必须全面、准确、翔实。其中个人总结的字数控制在1000字左右。
    3.查阅档案资料。考察组成员要认真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材料,仔细核对年龄、学历、专业等录用资格条件和是否需要任职回避等方面的情况。特别是涉及违法违纪处理情况,必须认真核对,并复印有关材料。
    4.谈话了解情况。考察组必须深入进行广泛的考察了解,力求客观、公正、全面地掌握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谈话了解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对考察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一定要核实清楚,必要时可以向考察对象本人核实相关情况。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要求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复印相关资料时,应由档案(资料)保管部门承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提出建议意见。考察组成员共同研究并提出考察建议意见。拟作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必须要有具体事实和有关证明材料。
    6.撰写考察报告。考察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考察结论建议后,撰写考察报告。考察报告作为公务员录用审批的申报材料,应当如实记录考察经过,全面反映考察对象基本情况,并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
    7、集体确定结论。考察结束后,提交考察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作出考察结论。对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由考察单位书面通知本人,并应告知其对考察结论如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考察工作纪律
    (一)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其他执行公务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二)严格遵守考察纪律。考察组成员必须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必须集体议事,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考察组集体意见;必须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察情况和考察对象个人隐私;必须廉洁自律,不得借机收受礼金、礼卷、礼品以及接受宴请等。
    (三)切实落实考察责任。实行考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对考察情况失真失实的,要追究考察责任人的责任。
    六、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公务员主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考察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督促考察单位及时成立考察小组,考察工作开始前,要专门对考察组成员进行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要求和纪律,熟悉政策、程序和办法,确保考察工作顺利实施。
    (二)充分发扬民主。考察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尽量多听取各方面意见,客观辩证地研究和分析,从中得出准确的结论。同时,考察组成员要注意工作方法,维护考察对象的利益,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对考察对象造成不良影响。
    (三)接受社会监督。考察工作结束后,县(区)由公务员主管机关、市级由考察单位确定拟录用人员上报。统一由市公务员主管机关按考录公告规定公示。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报批手续。对反映或举报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四)相关递补要求。拟录用人员本人书面提出放弃录用资格,或查实拟录用人员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在市公务员主管机关发出录用通知之前,可予以递补,并重新开始相应考录程序。
    本办法的未尽事宜,由市公务员主管机关另行明确。当次考录公告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今后,国家和省对公务员录用考察有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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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4 19: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