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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北京市各级机关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条件
内容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11月8日至1997年11月8日期间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北京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市级机关除部分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主要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的街道、乡镇等基层职位根据《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61号)、《关于做好我市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人社录发〔2015〕141号)采取措施适当降低进入门槛,新录用的公务员应当签订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的协议。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垂直管理部门的基层队、站、所等各基层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至2015年11月8日。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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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3 2:4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