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 | 
		
             
| 职位代码 | 
职位名称 | 
遴选计划(名) | 
职位条件 |  
| 01  | 
法官  | 
1  | 
1.法官符合《法官法》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符合回避规定。 2.具有国家法律资格证书(A证)并有2年法律工作经历的法官、检察官; 3.全日制法学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4.年龄3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40周岁。特别优秀的条件是指: a.近三年年度考核两次及以上优秀; b.近三年获得过省级以上学术论文二等奖以上或有学术调研文章被国家核心期刊采用; c.近三年获得过省级以上“办案能手”、“办案标兵”、“优秀法官”或其他荣誉称号; d.具有法学博士学位。 |  
| 02  | 
法官助理 | 
1 | 
1.取得国家法律资格证书(A证)的在职公务员; 2.全日制法学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3.年龄35周岁以下。 |  
| 03 | 
文秘人员 | 
1 | 
1.具有2年以上文秘工作经历的在职公务员; 2.具有较强的文稿写作能力; 3.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4.年龄35周岁以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