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年遴选公务员报考范围和条件 |
内容 | (一)报考范围 市级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含参公登记)的主任科员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在编在岗人员;中央和自治区设在市级以下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派出机构等)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含参公登记)的主任科员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在编在岗人员。 市级机关符合条件的人员只可参加自治区级机关的遴选。 (二)资格条件 参加遴选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勤奋敬业,工作能力强,业绩突出; 2.参加自治区直属机关职位遴选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参加市直属机关职位遴选的,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以下五种情况之一的工作经历:(1)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工作的经历;(2)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经历;(3)在行政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工作的经历;(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5)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 参照《关于明确我区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基层工作经历和服务基层项目起始时间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8号)有关规定,2014年3月1日后通过借调(抽调、跟班学习)等方式到市以上党政机关时间不计入基层工作年限。 4.近2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5.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1980年9月1日后出生),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专业技术岗位,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到45周岁;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符合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遴选: 1.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未满服务年限的; 2.担任领导职务未满试用期的; 3.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5. 遴选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遴选所涉及的服务年限、担任领导职务试用期、处分期限及其影响期限等有关资格条件的计算时间,以2016年9月1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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