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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考范围 我市市直、县区、乡镇(街道)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在编在职、已进行公务员(参照管理)登记、担任科级及以下职务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工作人员,不包括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设在我市及以下单位中的在职人员。其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报考公务员岗位的,应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的意见》(鲁组发〔2012〕45号)有关要求。 (二)报考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0年9月5日以后出生); 4.在现单位工作满2年,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至2016年9月5日),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5.具备正常履行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6.符合遴选和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7.符合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区)、乡镇(街道)党政群机关,行政村(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市属及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不在此列)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未经组织审核同意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4.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5.尚在试用期内的(含任职试用期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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