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6年选任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条件 |
内容 |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满二十三周岁;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 6.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7.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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