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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6年下半年宜宾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招考对象
内容
    一、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2017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17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并凭证书办理录用手续;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
    招考对象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是指截至2016年10月26日(此次公招报名第一日),报考人员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满两周年。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即具有在县(市、区)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的经历,在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其中退役士兵服役时间均为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读书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对象中“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是指截至2016年10月26日,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在川参加“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社工人才百人计划”等五项目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报考普通公务员职位的,年龄在18-35周岁(1980年10月26日-1998年10月26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即1975年10月26日以后出生)。报考公安、森林公安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在18-30周岁(1985年10月26日-1998年10月26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年龄不超过35周岁(即1980年10月26日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8.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公务员(参公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
    4.在职的(含在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公人员);
    5.现役军人;
    6.在读的非2017年应届毕业生;
    7.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下列人员也不得报考人民警察(含森林公安)职位:
    1.受过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4.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5.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2016年下半年宜宾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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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2:2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