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 | 
		     报名参加公开选调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具有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身份,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含试用期)。基层工作经历和公务员工作经历时间计算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具有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五)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学位;     (六)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0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七)身体健康;     (八)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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