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深圳市2017年招考公务员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0条规定如何理解? |
| 内容 | 问:深圳市2017年招考公务员对招考职位其他条件要求的“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0条规定”如何理解?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0条规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即只要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之一的,即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0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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