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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7年湖北省公务员联考中违纪行为处理的提醒
内容
    一、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纪违规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长期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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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5 9:2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