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雅安市宝兴县2017年同意录用张路豪同志为人民检察院公务员的通知 |
内容 | 县检察院: 接雅组录〔2016〕12号、宝委组干〔2016〕12号文通知,同意录用: 张路豪同志为宝兴县人民检察院公务员。 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为2016年12月,试用期一年,试用期从报到之日起计算。其工资福利待遇及管理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宝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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