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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8年深圳市金融监管局选调公务员公告
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及深圳市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深圳市金融办(深圳市金融监管局)面向全国公开选调5名公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范围
    深圳市内和地市级以上市外党政机关单位(含中央和省直属机关的驻在单位)在编在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深圳市内跨职组职类转任的,须符合深圳市公务员分类管理交流转任有关条件规定。
    二、选调职位
    综合管理类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位5名。
    三、选调资格和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熟悉经济金融业务,理论功底扎实,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文字综合能力。具有中央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工作经验的优先。
    3.现任正科级及以下职务,市外人员需具有3年及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含试用期)。
    4.现任科员职务的,年龄应在30周岁及以下;现任副科级职务的,年龄应在33周岁及以下;现任正科级职务的,年龄应在35周岁及以下。
    5.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专业应为:经济学(A02)、会计学(A120201、B120203)、会计硕士(A120206)、财务管理(B120204)、审计学(B120207)(有关专业参考《广东省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目录》)。
    6.历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7.报名须符合其所在单位服务年限的要求,并经所在单位同意。
    8.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9.《深圳市金融办(深圳市金融监管局)公开选调公务员岗位表》所列其他职位条件。
    10.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选调:
    (1)报名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有关规定,干部在任职试用期内及工作未满服务年限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调动的其他情形;
    (5)有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其他情况的。
    注:报名年龄、任职年限等截止日期为2018年9月30日。
    四、选调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通过邮政EMS报名(不接受非EMS快递,不接受现场报名),报名时提供以下材料:
    (1)报名登记表;
    (2)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任现职级文件(或任现职级干部任免审批表)复印件;
    (3)本人起草的综合性文稿或调研文章等材料2篇。
    报名时间:自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截止,以报名材料邮寄邮戳为准。报名登记表和文字材料可先发电子邮件至ndy@shenzhen.gov.cn。
    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4062室深圳市金融办(深圳市金融监管局)综合处。
    邮政编码:518035,传真:0755-88102978。
    联系人及电话:0755-88120714、88120705。
    2.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初审和复审环节:
    资格初审环节主要对报名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进入笔试环节的人选。通过资格初审的,我办(局)择时通知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环节通过后、进入面试环节前安排资格复审。进入面试环节的,我办(局)择时通知资格复审及面试时间和地点。
    (二)笔试、面试
    采用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笔试、面试得分各占总成绩的50%。具体安排如下:
    1.笔试。按照拟选调人数与笔试人数1:5的比例择优选择25名考生来深圳考试。
    2.面试。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照招考职位人数1:3比例确认面试资格人员。
    (三)确定拟考察人选
    根据考生总成绩排名,按照拟选调人数与考察人数1:1的比例确定5名拟考察对象,同时确定3名递补考察对象。5名考察对象中,如有因故放弃选调资格,或在考察过程中发现考察对象有弄虚作假、不具备选调资格等情形的,对3名递补考察对象依次进行递补考察。
    (四)组织考察
    我办(局)组成干部考察组赴考察对象工作单位进行考察。考察时,请考察对象一并提供本人近期体检报告。
    (五)确定选调人选
    根据考察情况,确定5名拟选调人选、工作岗位及其职务。
    (六)公示
    按规定对拟选调人选进行公示。
    (七)办理调动手续
    获准选调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未获选调的,不另行通知。
    五、有关说明
    1.对参加考试的深圳市外选调人员给予一定交通食宿补贴。
    2.最终选调人员由我办(局)确定,如合适人选不足5名,则相应减少本次选调人数。
    3.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深圳市金融办(深圳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深圳市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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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19:3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