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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09年云南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公告
内容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银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教贷[2009]9号)的要求,为了能够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样享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权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更好地促进云南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2009年国家开发银行将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并委托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农信社”)代理结算。
    一、申请条件
    云南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对象为户籍在云南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及其家长(法定监护人)之一组成生源地贷款共同借款人。
    (一)生源地助学贷款支持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市、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注:借款学生需到家庭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请开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二)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主要是借款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如借款人是孤儿且没有法定监护人,则可由包括近亲属在内,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30-6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当地户籍的自然人。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为1000到6000之间的整数,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二)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年限(在校生按学制剩余年限)最长加10年确定,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正常学制毕业后满两年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
    (三)贷款利率
    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四)贴息政策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原则上学生正常在校期间,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学生毕业后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三、申报材料
    (一)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承担,拟借款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点击下载)(2009年入学的新生统一填写在随录取通知书寄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简介》中《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点击下载),往届云南籍在校生可登陆云南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yn012.cn)下载《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点击下载)并提出书面申请,到家庭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盖章后,交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2.在省外就读的云南籍往届大学生,须由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同时提供学生在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学校收费账户等信息。
    (二)身份证明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也可以军人证或武警证为有效证件);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农信社账号
    借款学生需提前到当地省农村信用社开立活期储蓄账户(卡折合一),开户免费,领取卡及存折并预存10元至该账户,该笔款项用于支付助学贷款汇划至学校账户时的手续费,不得支取,如因手续费不足造成贷款无法及时汇付,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收据可在贷款汇付后向当地农信社索取。
    四、申报及办理程序
    (一)贷款受理部门
    借款人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二)准备材料
    借款人准备齐全上述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农信社存折后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借款人需将申请表填写完整并印章齐全。第一次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本人和共同借款人需同时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
    (三)审核材料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到登记领表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含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户口簿)、申请表和农信社账号,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四)签订合同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同时授权省农村信用社从上述账户中划转资金至高校缴费账户并扣收贷款本息。特别提醒,合同中请填写存折账号,账号务必填写准确,如因填写错误造成贷款无法汇划,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五)合同回执寄返
    借款合同签订完毕后,学生可持合同到高校报到,报到后20日内将高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如遇特殊情况,应主动与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联系。报到后30日内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未收到回执(最迟不得超过10月30日),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本合同所附回执是本合同项下重要凭证,特提醒各位同学,在条件允许下尽量采用挂号信邮寄。
    (六)贷款发放与支付
    根据我行与农信社的代理结算协议约定,农信社将在合同约定日期划转资金,并将贷款资金电汇至借款学生所在高校指定账户。
    五、特别提醒
    (一)借款人应认真阅读合同文本,切实履行借款人各项义务。
    (二)如国家相关政策发生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三)国家开发银行及各级资助中心有权不经借款人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借款人个人信息以及借款人贷款违约信息;
    ★(四)借款人个人信息和借款人贷款违约信息将被录入全国联网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将会给个人未来的生活、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五)借款人应在还款后及时与市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及经办农信社进行帐务核对工作,防止出现问题。
    (详情可查询网址:http://www.yn012.cn)
    

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
    

二○○九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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