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广东财经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民商法学专业介绍 | ||||||||||||
内容 | 学科点简介:民商法学硕士点隶属于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本学科点现有教授8人、副教授4人、具有博士学位6人。近3年以来,承担的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7项,其中国家级项目1项,省部级项目9项,厅局级项目7项;出版专著5部,在国内外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56篇。近3年高级职称人员年人均科研经费5万元。民商法学硕士点自2007年开始招生,已培养毕业生107人,就业范围包括法检部门、政府机关、银行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 培养目标:本专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培养具有改革开放意识,严谨求实,德智体全面发展,努力为中国现代化建设服务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通过三年培养,能够掌握较为扎实的民商法学系统理论知识,有较宽广的法学知识面,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从事民商事法律实务的能力。能用民商法理论分析现实问题,能独立承担本专业的科研和教学任务。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并能熟练地使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开展研究工作。具备从事本专业学术研究、理论教学和实际应用的能力,为各级政法部门、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输送合格的法律人才。 主要课程:民法总论、商法总论、知识产权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公司与企业法、金融与保险法、破产法、婚姻与继承法、著作权法、商标与专利法、外国民商法、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专题、法律英语等。 就业方向:政法部门、教学和科研单位、公司、企业;还可进一步报考相关学科门类的博士研究生,继续求学深造。 专业代码:030105; 咨询电话:020-84096231;
▲表示统考科目或联考科目,考试题型、考试大纲以教育部公布为准。其他为自命题科目。 考试题型及相应分值: 《法学综合一》[含法理学、宪法、刑法(总论)、刑事诉讼法,分值分别为45、40、40、25分] (1)名词解释(6题,每题5分,共30分) (2)简答题(6题,每题10分,共60分) (3)论述题(3题,每题20分,共60分) 《法学综合二》[含民法(总论)、经济法(总论)、国际公法、民事诉讼法,分值分别为45、40、40、25分] (1)名词解释(6题,每题5分,共30分) (2)简答题(6题,每题10分,共60分) (3)论述题(3题,每题20分,共60分) 《民法(分论)》 论述题(4题,每题25分,共100分) 考试大纲 《法学综合一》 《法学综合一》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法理学、宪法、刑法(总论)、刑事诉讼法等基本理论。等基本理论。考试要求主要包括:①考察学生对上述相关法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②考察学生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考察学生的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 第一部分 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与作用 ●法的含义及特征 ●法的本质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二、法律结构 ●法律概念的含义及其功能 ●法律规则含义、特点及其分类 ●法律原则含义及其功能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部门含义及划分标准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四、法律渊源、分类与效力 ●法律渊源含义 ●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效力的范围 ●法的效力冲突与协调 五、法的制定与实施 ●立法及其特征 ●立法程序 ●守法及其构成要素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司法的原则 六、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事实 七、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 ●法律行为含义及其特征 ●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本质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第二部分 宪法 一、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概念、特征与类型 ●宪法与宪政 ●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宪法规范 ●宪法制定 ●宪法修改 ●宪法解释 ●宪法保障 ●宪法历史发展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人权、基本权利 ●平等权 ●自由权 ●政治权利 ●财产权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与限制 ●公民基本义务 三、国家制度与国家机关 ●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单一制国家结构 ●民族区域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 ●选举制度 ●政党制度 ●中央国家机关性质、地位、组成、职权与工作制度 ●地方国家机关组成、职权与工作制度 第三部分 刑法(总论) 一、刑法概论 ●刑法的基本原则 ●犯罪的基本特征 二、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的概念、分类及其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自然人犯罪主体 ●犯罪的故意与过失 三、正当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犯罪既遂的概念和类型 ●犯罪预备的特征 ●犯罪未遂的特征 ●犯罪中止的特征 五、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六、罪数形态 ●罪数的判断标准 ●继续犯的特征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 ●牵连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 七、刑罚及刑罚制度 ●主刑和附加刑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第四部分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结构中各主体的诉讼地位 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三、管辖 ●立案管辖 ●审判管辖 四、回避制度 ●回避的种类、理由和适用人员 ●回避的程序 五、辩护与代理 ●辩护人的范围和辩护种类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刑事诉讼代理 六、强制措施 ●拘传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 七、立案 ●立案的概念 ●立案材料的来源与条件 ●立案程序 八、侦查 ●侦查的概念、任务和原则 ●侦查行为 ●侦查终结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九、起诉 ●起诉的概念和方式 ●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 ●不起诉 ●自诉 《法学综合二》 《法学综合二》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民法(总论)、经济法(总论)、国际公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理论。考察内容包括:①考察学生对上述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 ②考察学生运用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考察学生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 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 一、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特点 ●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适用范围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平等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事实 四、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监护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五、合伙 ●合伙的概念 ●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合伙的债务承担 ●合伙的内部关系 ●退伙和入伙 ●隐名合伙 ●合伙的终止 六、法人 ●法人制度概述 ●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七、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八、物 ●物 ●货币和有价证券 九、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的成立 ●意思表示 ●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十、代理 ●概述 ●代理权 ●无权代理 ●代理关系的消灭 十一、期限与诉讼时效 ●期限 ●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二部分 经济法(总论)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发展历史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规律 ●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渊源 二、经济法的本质、理念和原则 ●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法域属性 ●经济法的理念 ●经济法的价值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三、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特征和体系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管理主体 ●市场主体 ●社会中间层主体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法律制度 ●企业法律制度 ●市场中介组织法律制度 四、市场规制法的一般原理 ●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地位和体系 ●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市场规制法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违反市场规制法的法律责任 五、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地位和体系 ●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违反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责任 六、经济法律责任 ●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经济法律责任的实现 第三部分 国际公法 一、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的性质、特征及理论学说 ●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二、国际法基础理论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法律 ●国际法规则之间的冲突 三、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 四、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 ●中国关于国际法主体的理论与实践 五、管辖权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 ●管辖权概述 ●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 ●国家管辖豁免 ●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公约》 ●中国的立场 六、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基础 ●国家责任的形式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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