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校〔2014〕9号 关于印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硕博连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的生源质量,加强研究生培养体系建设,学校研究制定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硕博连读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14年4月15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硕博连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的生源质量,加强研究生培养体系建设,创新研究生人才培养模式,按照公平、公正以及有利于选拔优秀创新人才的原则,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博连读是从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的本校在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中择优遴选出成绩优秀、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学生,在通过相关考核后,确定为博士生的培养方式。 第三条 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均可开展硕博连读工作。 第四条 硕博连读名额和具体分配情况由学校根据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确定。当年硕博连读研究生总数不超过博士生招生计划的20%;每个专业硕博连读研究生人数不超过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的30%。 学校可根据国家博士生培养政策和形势的发展对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名额进行调整。 第五条 每位博士研究生导师每年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不超过1名,且占用该博士研究生导师及所在学科专业的招生名额。 第二章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选拔 第六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原则上应在所属一级学科的全日制在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中选拔。 第七条 硕博连读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二)申请人已完成规定的硕士阶段课程学习和考核,成绩优秀(修满硕士生学位课程学分,课程平均分≥80分),对学术研究有浓厚兴趣,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 (三)申请人须在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者以第二作者身份在三类以上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四)申请人在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参与(排名前5)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或主持校级课题1项。 第八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每年进行1次,在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4学期进行。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硕博连读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培养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本人签名,且申请人的硕士生导师已签署同意推荐意见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表》。 (二)拟报考的博士生导师书面同意意见或对申请人学术水平和能力的评价书(若拟报考博士生导师与申请人硕士生导师为同一人,可免提交)。 (三)两名校内或校外相关专业的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推荐信。 (四)申请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计划,包括申请人拟从事研究的主题、该主题在本专业领域中的重要意义、申请人对该主题已经进行的研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申请人及其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后,公布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并公布面试考核时间。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考核小组负责对申请人的专业综合知识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计划进行面试考核。考核小组应由不少于5人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其中校外博士研究生导师不少于2人)组成。 第十二条 面试结束后,各培养单位将硕博连读拟录取名单和拟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博士生导师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各培养单位应将公示无异议的硕博连读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录取名单。 第十四条 经审核批准的硕博连读研究生须与学校签署硕博连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录取协议书。 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博士生导师应在学生签署录取协议书后的学期末,将该生培养计划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章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 第十五条 被录取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当年9月报到注册后,转入博士阶段的学习,可享受学校博士研究生待遇;原硕士研究生学籍自行终止,无需撰写硕士学位论文。 第十六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须全脱产学习,人事档案须转入我校,在读期间不得转出。 第十七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应修满42学分以上(含硕士阶段的学分)。 第十八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5年,最长学习期限不超过7年。 第四章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位授予 第十九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修完博士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符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位授予要求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不再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经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可转为硕士三年级学生;本人无法完成博士学业的,可向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获得同意,报学校批准后,转为硕士三年级学生,在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后,以硕士研究生身份毕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最终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并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的评审、答辩等工作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校)办秘书科 2014年4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