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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长春中医药大学2014年招生章程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中医药大学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本科、专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博硕路1035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长春中医药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高职毕业生由长春中医药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七条 对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临床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护理学、护理学(英语)专业的毕业生授予医学学士学位;对中药学、药学、药学(临床药学)、药物制剂、康复治疗学专业的毕业生授予理学学士学位;对制药工程、生物制药、中药制药专业的毕业生授予工学学士学位;对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卫生监督)、药事管理、市场营销(药品营销)专业的毕业生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对英语专业的毕业生授予文学学士学位。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中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针灸推拿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护理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护理学(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临床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制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药学(临床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药物制剂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公共事业管理(卫生监督)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市场营销(药品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生物制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药事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中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康复治疗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中药制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
    专科专业:
    药物制剂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70元;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30元;医药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50元;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30元;中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30元;针灸推拿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30元;
    第六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护理学(英语)、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他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指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此外,肢体残疾的考生不宜报考公共管理类、药学类、护理学、临床医学专业。如果发现考生体检结果与实际不符,我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调档比例。学校最大调档比例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各省区具体调档比例视各省线上生源情况而定。
    2、非平行志愿录取省区录取原则。采取“遵循志愿,总分优先”的录取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专业,按照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3、平行志愿录取省区录取原则。同一时间段投档考生采取“总分优先”的录取原则,按照专业计划名额优先录取总分排名在前的考生,并按照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
    4、专业级差:非平行志愿录取省区实行专业级差。一、二志愿之间级差为3分,二、三志愿之间级差为3分,其他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
    5、对投档成绩及专业志愿相同的考生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择优录取。英语和护理学(英语)专业按外语、语文、数学成绩择优录取。
    6、退档:若考生所报专业计划录取额满且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cucm.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博硕路1035号
    联系电话:0431-86172015、86172013、86172018
    联系人:郑伟峰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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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4 9: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