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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沈阳医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内容
    一、学校自然情况说明
    院校全称: 沈阳医学院
    办学地点: 沈阳市黄河北大街146号
    办学类型: 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层次: 本科
    学习年限:学制2年专业,学习年限为2-5年;学制3年专业,学习年限为3-6年;学制4年专业,学习年限为4-7年;学制5年专业,学习年限为5-8年。
    办学形式: 全日制
    主要办学条件:校园占地面积44.4万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6.60万平方米,专任教师522人,其中副高级职称以上319人,教学、科研设备总值9720.6万元,图书馆藏书81.43万余册。(截止2013年9月数据)
    二、计划说明
    语种要求:所有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只开设英语课程,建议其它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男女比例要求:所有专业对考生性别无限制。
    三、专业设置说明
    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学制科类授予学位门类
    100401K预防医学5理工医学
    100201K临床医学5理工医学
    100202TK麻醉学5理工医学
    100203TK医学影像学5理工医学
    101001医学检验技术4理工理学
    101101护理学4理工理学
    100301K口腔医学5理工医学
    101005康复治疗学4理工理学
    101001医学检验技术2专升本理学
    630201护理3理工
    630301药学3理工
    630401医学检验技术3理工
    630403医学影像技术3理工
    630405康复治疗技术3理工
    630407医学营养3理工
    630408医疗美容技术3理工
    四、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颁发说明
    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医学院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医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其中标注“专升本”字样。达到沈阳医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沈阳医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高职专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医学院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五、收退费等说明
    学费收取标准: 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我校普通本科口腔医学和康复治疗学学费为4700元/年,医学影像学学费为4600元/年,其余专业为4800元/年;高职专科康复治疗技术和医学营养学费为4500元/年,其他专业学费为5000元/年。如果学费有变化,具体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最新批件为准。
    退费办法: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 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奖学金、助学金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时经审核可按规定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学校设置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评定比例为4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等资助项目;学校设立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学校勤工助学岗位,通过课余时间的劳动获得补助。
    六、录取原则
    投档比例:按不超过120%比例投档。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对拟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如复查结果与录取时提供的信息不符,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录取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及体检医师责任。
    院校志愿录取:在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在学校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超出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不招收第二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报考人数不足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不含“混合平行志愿”),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划定,各批次录取按照该省规定执行。
    对加分、降低分数投档考生的处理:在录取中学校承认省招考委关于加、降分投档以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录取规定。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以考生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含专业服从志愿)录取,优先满足分数高的考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当考生的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可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所有专业录满为止;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分数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无政策加分和相关科目成绩高者。
    对江苏省进档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原则划分专业;对内蒙古自治区的进档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划分专业。
    七、其它规定
    1.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沈阳医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拥有本章程的解释权。
    3.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八、联系方式:
    网 址: http://www.symc.edu.cn
    联系电话: 024-62215829 024-62215696
    传 真: 024-62215809
    电子信箱:symczs@163.com
    

沈阳医学院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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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4 1:5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