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5年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法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港澳台学生专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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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学习期限:3年 1.3学位授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2.申请 2.1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须为中国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居民,须已取得(或到本院注册之前确定能取得)法学硕士学位或同等学位。 2.2报名点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的通知,申请人须在2014年11月20日—2014年12月19日期间,前往以下城市的报名点现场报名: (1)北京: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联系人:秦彦超 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010)68945819,图文传真:(010)68945112 (2)广州: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联系人:曹刚 地址:广州市中山大道69号,邮政编码:510631 电话:(020)38627813,图文传真:(020)38627826 (3)香港: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联系人:邹重华 地址:香港北角英皇道83号联合出版大厦14楼 电话:(00852)28936355,图文传真:(00852)28345519 (4)澳门: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 联系人:卢丽萍 地址:澳门罗利基博士大马路614A-640号龙城大厦7楼 电话:(00853)28345403,图文传真:(00853)28701076 2.3一份合格的申请应当包含的以下全部文件: (1)身份证件复印件(香港、澳门考生持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考生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同一底片的二寸照片两张 (3)申请人就读院校的2位教授推荐信; (4)与申请人法学教育经历有关的成绩单; (5)最后学位/学历证明复印件 (6)研究计划; (7)个人研究成果,已发表的学术文章目录及摘要,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 (8)体检报告。 2.4申请费用及缴纳方式: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公布的《2015年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http://yjsy.cupl.edu.cn/graduate-admissions/c30/1217/)的相关规定,报考费为500港元。报名后不参加考试者不退还报考费。 考生要求通讯报名者,应事先同报名点联系,再寄送有关证明、表格及报考费,另加邮资及手续费100港元,并告知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机号码或E-Mail地址。 “报考类别”请填写“自费全日制”,“报考学校”请填写“中国政法大学”,“报考学院”请填写“中欧法学院”,“报考专业”请从“法哲学、商法学、证据法学、经济法学”中择一填写。 3.学费、生活费和奖学金 3.1学费:人民币14,000元/学年 除非得到本院事先同意,申请人应在开学登记时一次交纳当年学费。学生如在第一学年完成博士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可仅缴纳一年学费。 3.2除了学费之外,港澳台学生尚有以下需要个人负担的开支: (1)宿舍租金2014年,港澳台学生居住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国际交流中心留学生宿舍,标准为二人一间,学年租金人民币10500元/一床位,以上收费均包含水电费在内。2014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周边地区,租用一居室民房的租金为每月2000元左右。 (2)除租金之外,以2014年为例,一个学生用于食物、书籍、医疗保险、交通和交际等方面的日常生活费用,大约为每月2000元。 4.录取政策 本院依赖申请人提供内容真实的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评估。择优选拔是本院基本的录取政策,本院鼓励申请人提供能够证明他(她)才能出众的材料。 申请人还须参加入学考试,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 (1)初试科目:两门专业课及一门外国语,均为笔试,满分均为100分。 (2)初试时间、地点 时间:初试时间为2015年4月,具体时间以教育部通知为准。 地点:北京:由北京理工大学安排;广州:由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安排;香港:由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安排;澳门:由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安排。 (3)复试时间、地点 时间:2015年6月初,具体时间以我校网站(http://gate.cupl.edu.cn/yzb)公布的复试通知为准。 地点:中国政法大学 有关初试、复试及录取的相关事项,将随时在我校网站(http://gate.cupl.edu.cn/yzb)公布,我校不再向考生寄发书面通知,请考生及时登陆我校网站查询相关事项。 5.联系方式 (1)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电话:86-10-58908070 传真:86-10-58908074 网址:gate.cupl.edu.cn/yzb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2)中欧法学院招生办公室 联系人:陈颖芳 电话:86-10-59915790 电子邮件:admission_cesl@cupl.edu.cn 网址:www.cesl.edu.cn 本院保留修改和解释本简章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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