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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4年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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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规范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省财政厅、教育厅监管,专门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研究生不参评。
    第三条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人数根据国家下达指标确定。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要求进步,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4.学风端正,学习刻苦,学位课成绩优秀;
    5.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具有较强的学术创新意识,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6.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学籍状态为非休学或保留学籍。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7.研究生的学位课成绩(公共学位课与专业基础课)原则上各科均85分以上,对于个别学院,合格学生数不足,标准可适当调低至平均分80以上,单科不低于60分。除此之外,毕业生年级外语水平还要达到我校上一年学位授予时对外国语成绩的要求。
    8.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科研加分项目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财政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我校。
    第七条有条件的情况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重点学科及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倾斜。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八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九条各二级学院(中心)每年成立一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不少于9人的奇数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评审细则、具体实施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主任委员由单位主要领导(原则上由院长或总支书记)担任,委员由主管院长、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总支书记和年级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每年级选1名共3名,不含参评研究生本人)担任。评审委员要作风正派,认真公道,廉洁守纪,且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自始至终地坚持评审工作。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对评审委员的问询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一条各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初评要对参评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课程学习和科研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具体见《辽宁师范大学学术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量化指标及计算方法》和《辽宁师范大学专业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量化指标及计算方法》)。评审中应严格执行评选条件,仔细核对、计算参评者各项得分,以总分多少从高到低对参评研究生排序,按学校分配的奖学金名额,等额拟定获奖人员。评审工作以委员不记名投票表决形式对获奖名单进行表决,参会人数不能少于委员数2/3,得票超过参会委员数1/2有效。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到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三条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被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每年按规定时间,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审材料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学校收到省财政专项拨款后,即时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七条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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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9 15:5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