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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4年贵州大学选拔硕博连读研究生实施办法(试行)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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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硕博连读是指从本校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优秀,且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在学硕士生中择优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为了完善硕博连读招生制度,提高招生质量,根据教育部《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教学〔201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对学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察的基础上择优选拔,宁缺毋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管理处),全面负责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
    第四条 各招生单位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
    第三章 选拔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选拔对象为普通全日制本科学习阶段获得学士学位的本校在读二年级或三年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 申请硕博连读研究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学习及相应阶段的培养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无重修科目。
    (三)有浓厚的科学研究兴趣、严谨的科学研究态度、较强的创新和独立科学研究能力、以及良好的合作精神。
    (四)硕士阶段的学科专业与申请攻读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原则上一致。
    (五)至少有两名所在专业领域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六)身体健康。
    (七)定向或委培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博连读,须征得定向或委培单位的同意。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选拔工作一般在每年的10-11月份进行。
    第八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按以下程序进行选拔:
    (一)报名
    硕博连读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贵州大学博士研究生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并向招生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贵州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表》;
    2.《贵州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专家推荐书》;
    3.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4.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的奖励证书复印件;
    5.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参加科研情况简述;
    6.硕士研究生证复印件;
    7.身份证复印件(军人须提供军官证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资格审查
    由招生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拔对象和条件,以及招生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
    (三)外国语水平考核和专业能力考核
    外国语水平考核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形式为笔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专业能力考核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按学科、专业分别成立硕博连读生选拔考核小组,对申请人是否具有硕博连读的能力与条件进行考核,提出推荐候选人名单。考核小组由至少3名博士生导师组成,重点考核申请人入学以来的业务学习、科研成果、论文工作进展情况、创新和独立科学研究能力等,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四)招生单位公示拟录取名单
    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考核成绩,确定本单位拟录取硕博连读研究生名单及其接收导师,并在本单位网上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五)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招生单位的拟录取意见,确定拟录取硕博连读研究生名单,并在研究生招生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即批准录取为硕博连读研究生。
    第五章 培养与学籍学位
    第九条 批准录取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正式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之前,培养与考核按《贵州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办法(试行)》执行。达到培养考核要求即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并于当年9月份转入博士研究生学习阶段,学制三年,培养、学籍管理与学位授予按照学校博士研究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条 考核淘汰,或因故不能继续完成博士学位学业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可申请转回硕博连读前专业继续攻读硕士学位,经批准后,其培养、学籍管理与学位授予按照硕士研究生相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申请硕博连读:
    (一)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转到博士学习阶段后,学费和奖助学金按照博士研究生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各招生单位招收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占用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硕博连读研究生招生指标,原则上,文科类专第十四条 招生单位和学校对拟录取硕博连读研究生名单进行公示时,公示期间名单均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专门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五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学生不得录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委托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矛盾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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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5 20:4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