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5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 | |||||||||||
内容 | 易贤网网校上线了! >>>点击进入 <<< 网校开发及拥有的课件范围涉及公务员、财会类、外语类、外贸类、学历类、 职业资格类、计算机类、建筑工程类、等9大类考试的在线网络培训辅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考试院)、体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体育局,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教育改革的精神,按照国务院9月印发的《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体育单招考试改革。要通过各种方式宣传考风考纪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努力营造一个遵纪守法的考试氛围。要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教育,配备一支廉洁公正、认真负责、业务熟练的队伍,加强政策、业务、纪律等的岗前培训;充分发挥纪检和巡考人员的作用,加强对招生考试全过程的监督;依法治考、依法管考,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决不姑息迁就;做好考生诚信教育,签订诚信承诺书;重点防范和打击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舞弊,提高对专业化、集团化和高科技的舞弊的应对能力,确保不发生重大或群体性舞弊事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坚决果断处理,切实维护高考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促进考风考纪的进一步好转;加强录取环节的管理,严禁违规录取,确保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从2015年起,文化考试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实施,考试安排在4月下旬进行。请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高度重视,按照高考要求组织好该项考试工作。 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2014年12月1日
第十四条 体育专项考试满分100分,考试由招生院校负责组织实施,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体育专项考试方法与评分标准》。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院校按本办法招生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体育专项考试时间: 冬季项目考试时间1月15日至3月31日,其他项目4月1日至5月10日由招生院校自行安排。 第十六条 考生依据所获的运动等级项目进行体育专项考试,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项目之间不得跨项,学校组织考试有困难的特殊项目,确需跨项调整的,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录取 第十七条 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各招生院校根据当年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确定,报院校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具备一级运动员等级资格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可在原始分基础上增加30分;具备运动健将技术等级资格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可在原始分基础上增加50分。 第十八条 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各招生院校根据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折合百分制)30%及体育专项考试成绩70%进行综合评价,按照项目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运动训练专业录取的新生(含免试),具备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人数须不低于该专业当年录取新生人数的15%;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的新生(含免试),具备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人数须不低于该专业当年录取新生人数的10%。 第二十条 招生院校按本办法招收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生的相关工作必须在5月31日前全部完成。 第二十一条 招生院校必须于6月5日前将拟录取考生的相关数据上传体育单招考试系统。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6月10日-6月20日完成体育单招考生备案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第二十二条 办理录取手续后,招生院校必须将《2015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新生名册》、招生计划、招生简章等有关材料按时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核查备案。 第二十三条 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如已被招生院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则不再参加其他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 五、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国家体育总局、招生院校及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工作。招生院校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公示考生资格及审核人员名单、体育专项考试项目和成绩及裁判员名单、录取程序和录取结果。有关信息在中国运动员文化教育网、招生院校及有关省级考试机构网站公示,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招生院校要公布考生咨询和申诉渠道,及时受理考生来电、来信和来访,切实维护考生正当权益。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要及时对外公布。 六、其他 第二十六条 招生院校组织考试按照所在省(区、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有关收费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招生院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其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一)运动训练专业录取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学生人数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总数15%的;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学生人数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总数10%的; (二)擅自将其它项目纳入本办法进行招生的; (三)擅自将按本办法录取的学生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擅自扩大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计划的; (五)擅自招收未达到录取标准考生的; (六)擅自招收专科生的; (七)其他违反教育部相关招生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八条 招生院校在考生资格审查工作中违反规定审核的,将停止其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第二十九条 向拟录取的考生(或已录取的学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的,将取消其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第三十条 考生弄虚作假,经查实,取消当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进行处理,违反规定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三十一条 招生院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一经查实,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6号令)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解释。 更多学历考试信息请查看学历考试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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