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5年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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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评分标准(适用于二、三年级) 1.课程成绩(占比45%) 外语考试通过;在所评定学年中每门课成绩均需在80分(含80分)以上,并以所评定学年的所有课程的平均分作为其课程成绩的最终得分; 2.科研、展演(占比45%) (1)科研成果:所评定学年中每在中文核心期刊正式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或被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者加15分;在自治区级学术期刊每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者加10分;获得自治区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并在评定学年结项者加10分; (2)创作、表演:获全国重要创作、展演比赛一、二、三等奖项者分别加15、10、8分;获得自治区级创作、展演比赛一、二、三等奖项者分别加8、6、4分;奖项级别由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认定。 论文以公开发表的期刊的层次,展演以获奖的最高级别为依据进行加分,不得重复加分;科研、展演的加分值最高为45分,超出部分不再使用。 3.社会实践(占比10%) 积极参加学校教学、科研、创作活动的加2分;参加校级研究生社团工作并做出相应贡献的加2分;参加具有影响力的志愿者活动并得到认可者加2分;获得自治区级荣誉表彰的加4分。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其研究成果不可重复使用,每人每年只可评一个等级。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各类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学年为评定单位按照本人申请、培养单位评议推荐、研究生处(学院)审核、学院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评定。 第十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党政主管领导、研究生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纪检监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其职责为: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对各培养单位提交的初评结果进行审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组织评选,拟定名额分配方案,汇总、审核上报材料,统一保存全校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其职责为: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报、审核及初评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经本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通过银行一次性转入获奖学生个人银行卡,不以现金形式发放,不用于直接抵顶学生应缴纳的学费。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前由研究生处(学院)组织各培养单位收集获奖学生银行卡资料,造册登记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财务处通过银行发放学业奖学金后,只需附上经办银行提供的发放清单,获奖学生不再进行签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处建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档案,将研究生申请材料、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及公示材料、资金发放材料等资料整理造册,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我校研究生处(学院)、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学院)、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4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 更多学历考试信息请查看学历考试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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