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3年舟山定海区教师招聘考试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
内容 |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处理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1.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2.错填姓名、准考证号的; 3.未按准考证规定的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4.未按考试规定的时间退场的; 5.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或未在试卷规定位置上作答的; 6.将试卷、答题纸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7.在考试开始前答卷或考试结束后继续答卷的; 8.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1.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2.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给他人抄袭的; 3.夹带、翻阅或传递参考资料(纸条)的; 4.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电子记事本(电子字典)等器材的。 三、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或威胁他人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离开考场,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从当年起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人事考试,并给予通报。 1.伪造、涂改学历、准考证等证件或用假证明获取考试资格的; 2.请人代考及代人考试或偷换试卷(答题纸)的; 3.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或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处理办法。经查实,应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告知被处理人,如实填写考场违纪违规情况记录单,并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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