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5年华侨大学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励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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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的申请与发放 第六条 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的申请与发放程序如下:
1.研究生院对获批录取的研究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将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的申请要求通知研究生新生。 2.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新生在报到入学后1周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华侨大学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培养单位审核后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汇总报送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其中,成绩单应有所在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主管部门的盖章;学术论文成果应为第一作者、署名为录取前的学校或科研院所、每篇字数在5千字及以上、且属于所录取专业领域范畴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学术期刊的认定以发表时我校社会科学研究处和科学技术研究处采用的学术期刊分类标准为准。 3.研究生院在研究生新生入学后3周内组织材料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新生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则正式发文。 4.研究生院在发文后的1个月内将获得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的名单及奖励金额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将奖励金额的50%划拨到获奖者个人账户。 5.研究生第二学期的前5周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审核盖章并经分管领导签字的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获得者第一学期成绩情况汇总表报给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将对研究生入学后第一学期成绩优良率在80%及以上的获奖者划拨奖励金额余款,成绩优良率在80%以下的不再划拨奖励金额余款。 第七条 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的申请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逾期不予受理且不再补发。 第八条 本校行政保研人员在录取当年提交申请,奖学金在入学当年发放。 第九条 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申请者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者,将追回所有发放的奖励款项,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的处分。 第十条 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主要是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研究学习中,获得者原则上应将奖励金额用于生活补助及学习研究相关用途,如获得者因个人原因未能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取得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学校将追回所有发放的奖励款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2014级研究生新生开始执行,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更多学历考试信息请查看学历考试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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