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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川北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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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在保障研究生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充分调动研究生学习、科研积极性,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学金。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获得研究生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享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籍注册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奖励等级、标准及覆盖面
    第四条研究生奖学金按照学位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类。
    一、硕士学术学位研究生奖学金等级、标准、覆盖面:见表1。
    表1硕士学术学位研究生奖学金等级、标准及覆盖面
    
学年 等级 基础学科标准(元/年) 非基础学科标准(元/年) 覆盖面
第一、二、三学年 一等奖 18000 15000 10%
二等奖 12000 8000 30%
三等奖 10000 6000 60%

    二、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学金等级、标准、覆盖面:见表2。
    表2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学金等级、标准及覆盖面
    
学年 等级 标准(元/年) 覆盖面
第一、二、三学年 未获得执业资格以前 3000 100%
获得执业资格并独立管床以后 4000 100%

    各培养院系(含联合培养单位)、临床科室可根据研究生的工作质量给予一定的额外奖励,具体可参照学校标准自行制定。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教学和临床实践。
    第六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参评学年课程考试科目不及格者;教学/临床实践考核不合格者。
    第四章 考核体系
    第七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考核体系
    (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均按百分制计分,其中第一学年将初试成绩、复试成绩、第一学期考试成绩加权计算得出一个分值从高到低排序。推免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学生在此分值上另加10分。
    (二)第二学年按培养过程管理占量化考核总成绩的80%(包括:医/教实践、开题报告、科研工作等内容),日常管理占20%进行评审。
    (三)第三学年按学术成果占量化考核总成绩的70%(包括:论文级别及论著、综述、短篇、个案、摘要、课题立项、参加学术会议交流并获奖等内容)、培养过程管理占20%(包括:医/教实践、中期考核、科研工作、科研记录等内容),日常管理占10%进行评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川北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校领导,成员由研究生处、学生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部门负责人、≥3名导师代表及≥3名学生代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
    第九条 各院系成立院系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系负责人、管理人员、导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制定本院系《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及《评审指标体系》,并按照分配名额具体负责本院系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评审时间
    第十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审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30日,各院系于每年4月10号前安排部署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处根据在校全日制研究生的人数拟定各院系研究生奖学金等级及指标数,报经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到各院系。
    第十二条 各院系制订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及《评审指标体系》需在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学院下达的等级及指标数组织评定工作,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 各院系对拟推荐获奖的研究生名单在本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院系公示阶段向本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院系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或者对学校评审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八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五条 学校按学年一次性发放研究生奖学金,发放时间分别为第二、四、六学期的7月30日前。
    第十六条 研究生处将获奖学生的名单报分管校长签字,经计财处审核后直接划款至研究生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办理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申请退学的研究生,不能参与本年度奖学金评审。
    第十八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奖学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在读阶段奖学金申请资格。并实行导师问责制。
    第十九条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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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7 5: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