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5年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关于人才引进的若干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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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3年首次签订聘任期内,每年支付购房补贴6万元; 2、若在首次签订聘任期内提前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的,学院即与其续签协议,并继续支付剩余购房补贴; 3、若在首次签订聘任期内未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的,学院可再续聘,但不再支付剩余购房补贴。 (三)“双师”型教学骨干的引进待遇:学院提供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给予教学改革启动经费4万元,安家费3万元;在3年首次签订聘任期内,每年支付购房补贴6万元;若在首次签订聘任期内完成和达到教学业绩考核C级及以上,并以温州大学瓯江学院为第一单位主持获得省部级教科研项目1项或发明专利1项,同时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1篇(须是SCI或EI收录期刊论文<不包括单页短文>或浙江大学国内一级期刊)或2A级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获学生竞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1项,学院即与其续签协议,并继续支付购房补贴32万元;若在首次签订聘任期内未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的,学院可再续聘,但不再支付购房补贴。 (四)其他人才的引进待遇:学院提供自收自支事业编制。 四、引进程序 (一)制订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各用人单位要以专业建设和教学需要及编制数等为依据,于每年10月底前将拟定的年度人才引进需求计划(含引进条件)报送人事与计划财务部,制定全院人才需求计划,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学校备案审核。 (二)发布信息。由人事与计划财务部通过网络、媒体广告、招聘会等各级相关媒体发布人才招聘信息。 (三)初审和考察。由人事与计划财务部会同用人部门对应聘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获奖证书等个人材料以及反映本人学术与教学水平的成果等进行初审后,会同相关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等成立由7名以上人员组成的考评小组,组织对应聘人员的思想表现、教学和科研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等进行考察、论证,并提出意见。 (四)学院审定。人事与计划财务部将考评小组的意见、《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拟引进人才考察表》和拟引进人才的个人材料汇总报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温州大学批准。 (五)手续办理。对学校批准同意的拟引进人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人事局审批办理有关手续,签订聘用协议或合同。 五、其他规定 (一)学院解决第一类人才配偶的工作(含人事代理),酌情帮助解决第二、三类人才配偶的工作;协助解决引进人才子女入学事宜;学院根据工作需要为引进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引进人才调离学院的,其配偶应同时调离。 (二)如夫妻双方均为我院引进人才的,双方可分别按规定全额享受科研与教学启动费、安家费,但学院只按照就高原则提供购房补贴。 (三)引进人才在学院的服务期为10年。购房补贴按服务年限均摊计算,分年支付,发放时间一般为每年四月或十月。学术与教学带头人和首聘期满的学术与教学骨干的购房补贴余款可凭引进人才在温州市购买新商品房的购房合同及发票原件、复印件,或凭在温州市购买二手房房产交易税费缴纳凭证或产权证等原件、复印件到人事与计划财务部办理提前借支手续,住房产权证在服务期内交由瓯江学院存管;服务期满后解除借支关系,领回产权证。因各种原因未满服务期而离职的,须把剩余服务期内提前借支购房补贴及产生的利息返还给学院。 (四)引进人才的工资、岗位津贴等均为税前金额。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五)引进人才的岗位聘任由学院按照引进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业务水平和业绩确定,按照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学院规定的岗位津贴。 (六)引进人才在受聘期间,应履行相应职务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和工作目标,并接受相应的考核。其具体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目标与引进待遇以及违约责任通过协议约定。 (七)引进人才在学院服务期间参加国内外进修,按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六、附则 (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关于人才引进的若干规定》(行政〔2010〕116号)同时废止。 (二)本规定由人事与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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