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一、引进待遇 1、享受住房补助20万元,安家费5万元; 2、科研启动费:5万元。 3、引进前3年可享受副教授待遇。 根据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享受特殊津贴: 引进的优秀人才,在聘期(或管理期)内按照市相关政策享受待遇(博士学位获得者每月1000元津贴)。 二、其他规定 (一)本政策只适用聘用在教师岗位一的引进人才。 (二)自正式引进后未购房的3年内,由学校安排二居室的过渡住房,或由学校发给每月1500元租房补贴。 (三)为配偶就业、子女入学提供相应的协助。 (四)引进人才须在我校服务期不少于8年,与学校签订协议书;服务期未满8年且因个人原因离开学校的,应按照所签订协议的有关规定予以退还相关待遇。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履行工作职责、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按国家、学校及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直至解聘。 (六)对提供不实材料而引进的人员,一经发现,学校有权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收回学校提供的全部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