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6年泉州师范学院招聘博士研究生学历工作人员通告 |
内容 |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组织2016年度泉州师范学院公开招聘教师(博士研究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人数及资格条件 本次计划招聘专任教师82人。具体招聘岗位、人数及资格条件,详见《2016年泉州师范学院公开招聘教师(博士研究生)岗位信息表》(附件一)。 二、招聘基本条件及年龄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满十八周岁;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4.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5.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符合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各项资格条件。 注:本通告招聘岗位同时接受台湾博士研究生报名,考试考核、聘用方式等事宜另行通知。 (二)其他条件说明 1.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副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博士以及博士后出站人员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个别岗位有作具体要求的按要求执行,个别学术水平高、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和学校紧缺专业的人才,其年龄要求可适当放宽。 2、应聘人员须于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还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认定材料。 三、报名办法及资格初审 (一)报名方式 报考人员可根据需要采取现场报名或信函报名方式参加报名。 1.现场报名 地点:泉州师范学院人事处(地址:东海校区行政办公楼801室) 联系电话: 0595-22906239 林老师、郭老师 2.信函报名 应聘者按照报名要求将材料邮寄或快递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398号泉州师范学院人事处林老师”(邮编362000)。 3.咨询电话:详见《2016年泉州师范学院公开招聘教师(博士研究生)岗位信息表》(附件一)中各岗位咨询联系人电话。 (二)报名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报名有效。 现场报名为以上时间段内工作日上班时间,信函报名的截止日期以寄出邮戳为准。 (三)报名所需材料 1、《泉州师范学院公开招聘教师报名登记表》(附件二)1份;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相片直接贴于表中相应位置(电子照片直接打印)。 2、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含本科及研究生阶段)、本科及研究生阶段课程成绩表(加盖教务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016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就业推荐表;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须提供相应资格证书;已参加工作的报考者,需提供现工作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或与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若暂时无法提交的,经我校同意后最迟可延至考核前提交。 注:信函报名者可先提供复印件,原件待考试考核前验证。 (四)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合格者准予参加考试考核,名单在泉州师范学院综合信息网(www.qztc.edu.cn)公布。应聘人员应完整如实填写《泉州师范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考试和聘用资格。 四、考试考核 (一)考试考核办法 主要考核应聘对象的专业知识和基本能力。考试考核以试讲(15-20分钟)、回答评委提问或岗位技能考试为主要形式。 (二)考试考核时间 本通告招聘岗位分三次集中进行考试考核,时间为: 第一次:2016年1月下旬 第二次:2016年3月下旬 第三次:2016年6月上旬 具体事宜届时另行通知。 (三)考试考核成绩 考试考核总成绩实行百分制,合格线为75分。考试考核成绩实行按次排序。成绩将在泉州师范学院综合信息网(www.qztc.edu.cn)公布。 五、体检、考察、公示及聘用 (一)体检 1.体检对象的确定。根据岗位招聘人数,在考试考核总成绩合格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 2.体检标准。参照福建省公务员考录现行体检标准执行。 (二)考察 体检合格后,对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业务能力以及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并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再次复核。资格条件的最终确认以复核为准,如有材料不完整或信息失实者,取消聘用资格。 (三)公示及聘用 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并在泉州师范学院综合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人事处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协议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聘用或调动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应聘者在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因不合格或弃权等原因而造成岗位空缺的,在该岗位符合条件的其他考生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二)本次公开招聘聘用人员经试用、考核符合学校引进人才条件的,享受学校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包括提供安家补贴、科研启动费以及过渡房等,详见附件三。 (三)招聘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人事行政部门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95-22919635、22119493. (四)本通告未尽事宜由泉州师范学院负责解释。 泉州师范学院 2016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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