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广州市花都区2016年招聘教师实施方案补充说明 |
| 内容 | 《广州市花都区2016年公开招聘教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公布,现对有关问题作以下补充说明: 一、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件中,社会人员资格条件第(1)点“现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3年(需提供3年以上相关的社保证明)且工作表现良好(需提供学校工作良好表现证明,盖学校公章)。”修改为“现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3年(需提供3年以上相关的社保证明)且工作表现良好(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工作良好表现证明和同意报考证明,盖学校公章)。 二、幼儿园教师资格条件中,社会人员资格条件中第(2)点“现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工作3年(需提供3年以上相关的社保证明)且工作表现良好(需提供学校出具工作良好表现证明,盖学校公章)。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修改为“现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工作3年(需提供3年以上相关的社保证明)且工作表现良好(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工作良好表现证明和同意报考证明,盖学校公章)。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特此说明。 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 2016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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