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应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或者聘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涂改有关证件、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或学科考试等过程中作弊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4.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5.近两年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人员。 6.应聘、调动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7.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8.不符合资格报考我市公办教职员的其他人员。 东莞市教育局招聘2017年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教师(毕业生)和中职专业课教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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