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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7年温州市民办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3〕63号)精神,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大力引进人才,加强我市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引进主体资质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民办学校,须为各级各类全日制民办学校。
    二、人才资质条件
    非温州户籍的在职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才,男性年龄须在50周岁及以下、女性年龄须在45周岁及以下,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相应教师资格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特级教师等称号的拔尖教育人才;
    (二)国际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金牌教练;
    (三)省级及以上教坛新秀、教学能手,省优质课一等奖和全国优质课评比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四)地市级及以上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突出贡献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
    (五)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
    三、人才优惠政策
    (一)民办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原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其人事关系挂靠在我市确定的公办学校,进入该公办学校的事业编制,按公办学校在编教师进行管理。原为非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其人事关系转入我市同级人才交流中心教育人才交流服务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二)各地要确定若干所公办学校作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人事关系的挂靠单位。市本级暂确定温州市第二十一中学(中学段)和温州大学城附属学校(小学段)作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人事关系挂靠单位。
    各地用于民办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编制总数,控制在本区域教职工编制数的2%以内。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人才引进工作。
    (三)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民办学校,须与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人事关系挂靠学校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原则上应与原单位接转人事关系,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重新建立人事关系。
    (四)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引进学校所在地公办教师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
    (五)所引进高层次人才选择来温落户的,其配偶、子女户籍关系可一并随迁。
    (六)所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原在重点高中或示范性初中、小学就学需要转学的,可直接安排到我市相应重点高中或示范性初中、小学就学;原不在重点高中或示范性初中、小学就学的,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就学。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享受就读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七)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人才新政十条”推进领军型人才团队建设意见》(温委办发〔2015〕49号)规定的,享受同类人员同等优惠政策。
    四、人才引进程序
    高层次人才由民办学校按需自主招聘。引进前为非公办学校在职教师的,按有关人才引进程序办理。引进前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引进后申请将人事关系挂靠在公办学校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学校申请。引进人才的民办学校要将引进理由、人才基本情况、考核评价以及引进后任职任教、劳动薪酬、聘用合同等形成书面材料,报当地教育部门审核。
    (二)资格审查。当地教育部门成立评审小组,对拟引进人员资格条件和专业技术水平进行审核,提出接收建议。
    (三)讨论决定。当地教育部门根据人才资质和用人需要,讨论决定引进对象,编制使用纳入挂靠公办学校年度用编计划,按挂靠的公办学校引进公办教师的程序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
    (四)聘用手续。经确定引进的人才,由当地教育部门和人事关系挂靠学校办理教师聘用和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五、人事管理规定
    引进前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引进后申请将人事关系挂靠在公办学校的聘用人员,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根据公办教师有关考核办法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教育行政部门和挂靠学校备案。
    (二)聘用人员在职期间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按不低于公办学校同类人员标准执行,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账户由挂靠学校单独设立。
    (三)用人单位、聘用人员根据聘用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和领取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由挂靠学校根据聘用人员档案工资代为办理,相应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给挂靠学校。养老保险费中单位承担部分,由引进人才的民办学校承担。
    (四)聘用人员由挂靠学校为其建立档案工资,并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负责其档案工资管理。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聘用人员,经用人单位聘用后,由挂靠学校负责上报审批并及时调整档案工资。具有高级职称的聘用人员,其职称不占挂靠学校高级职称比例。
    (五)聘用人员在教师交流、进修培训、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彰评比、教研活动、健康体检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享有同等权利义务。聘用人员以挂靠学校名义进行的行为,由用人单位书面报经挂靠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人员,由挂靠学校上报退休人员材料,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公办学校同类人员退休待遇。退休后纳入挂靠学校管理。
    (七)聘用人员出现离岗、退休(职)、解聘、辞职、辞退、死亡等情况,由用人单位、挂靠学校及当地教育部门按规定报同级编办和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八)高层次人才引进后,在温州市区域范围内的民办学校服务满5年后可提出交流调动申请,按公办学校教师身份给予办理调动手续。所挂靠的公办学校应协助提供相关调动材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九)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人事关系转入有关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养老保险等由个人自行办理。如在1年内能与温州市域内其他民办学校建立聘用关系的,可按上述第四条人才引进程序,经申请批准,人事关系继续挂靠在相关公办学校,逾期不再保留。
    (十)聘用人员和用人单位存在其他异议的,由双方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共同协商处理,并报当地教育部门同意。
    六、附则
    各县(市、区)编制、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民办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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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8 7:0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