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8天津市红桥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招聘公告(160人) |
内容 | 为满足我系统所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规定,组织实施2018年红桥区教育系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现将公开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 红桥区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 二、招聘岗位及数量 招聘红桥区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60人,具体的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详见《2018年天津市红桥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 三、招聘对象及招聘条件 (一)招聘对象 符合岗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8届毕业生(须能经人事或教育部门办理就业派遣手续)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具有天津市户籍的社会人员(部分岗位需要在报名前具备教育教学岗位工作经历)。 (二)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 3.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开拓精神、奉献精神和团队精神; 4.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 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能正常履职; 6.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教师资格证可于2018年8月前取得,如不能按时取得教师资格证,将取消其聘用资格); 7.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8.要求具有天津市户籍的,户口迁入时间截止到2018年4月7日,专科学历须符合天津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 9.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院校毕业证书的人员,需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 10.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3.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4.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5.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6.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7.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人员; 8.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9.法律规定不得招聘到事业单位的其他情形。 2.面试 面试时间:以面试准考证为准。 教师岗位面试为结构化面谈、学科试讲(含板书设计)相结合。 非教师岗位面试为结构化面谈。 报考人员应按照面试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参加面试时,必须同时带面试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任一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面试。 (三)计分 ①笔试: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②面试: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达不到合格线者不予录用。 ③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满分为100分,按照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保留一位小数,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综合成绩于2018年6月15日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www.tjtalents.com.cn)、北方人才网(http://www.tjrc.com.cn)、红桥教育网(http://www.hqjy.net)同时发布。 七、体检、考察 (一)体检 以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原则上按各岗位招聘人数与进入体检人员之比为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的名单。若报考人员综合成绩出现并列,造成进入体检人数超出岗位聘用计划数的情况,按照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体检人员。如仍出现并列情况,则一同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的项目、标准,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标准出台之前,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规程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体检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非招聘单位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复检或鉴定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因报考人员自动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岗位空缺,根据需要,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二)考察 考察由红桥区教育局组织实施。考察内容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经考察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聘用。 八、公示 根据考生的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对拟聘用人员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北方人才网、红桥政务网、红桥教育网统一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等情况,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九、报到和聘用 应聘人员须按照通知统一办理报到手续。对于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情节严重的取消聘用资格;对违反招聘规定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即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由于上述原因、自愿放弃或其他情形导致的岗位空缺,招聘单位可依据该岗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 聘用;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咨询电话:022-26552267 022-86513022 监督电话:022-86513027 2018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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